延边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管理办法
发布:admin发布时间:2026-08-28 12:39:38点击次数:
延边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边州红十字会本级人道救助金管理,指导全州红十字系统人道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人道领域助手和联系困难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及《吉林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边州红十字会本级开展的人道救助活动。各县级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人道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受理原则。日常临时救助由县级红十字会属地受理;州红十字会本级受理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救助申请;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量力而行、雪中送炭原则。救助金为补充性、临时性救助,不替代政府社会救助;
(四)不重复救助原则。同一事由、同一家庭12个月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人道救助;
(五)专款专用、分类管理原则。
第四条 州、县级红十字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一)州红十字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州人道救助工作,制定州本级救助标准,组织开展全州性集中救助活动,受理特定范围的救助申请;
(二)各县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内日常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州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负责人道救助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核工作,办公室(财务)负责资金核算与财务审核工作。第六条 人道救助金的审批发放严格执行本会《内部控制制度》支出分级审批权限,区分以下两类情形:
(一)个人临时救助
个人临时救助单笔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审批权限为:1.金额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
2.金额2000元(含)以上的,经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集中性救助活动和项目救助
“博爱送万家”“圆梦助学”等集中性救助活动、合作项目救助等批量支出,按累计金额分级审批:1.金额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
2.金额2000元(含)至1万元的,经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3.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特殊困难“一事一议”救助
符合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困难救助,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受理范围
第七条 申请救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州户籍或在本州长期居住(有合法固定住所、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
(二)因疾病、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
(三)已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民政临时救助等政策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
第八条 州红十字会本级直接受理以下救助申请:
(一)上级红十字会、州委及州政府交办的救助事项;
(二)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宜由单一县级红十字会受理的救助事项;
(三)其他经州红十字会研究认为需要本级直接救助的事项。
日常临时救助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级红十字会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自残等违法行为或个人过错导致困难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四)拒绝配合调查核实的;
(五)其他不符合人道救助宗旨的情形。
第十条 不重复救助规则:
(一)同一事由、同一家庭12个月内原则上只享受一次人道救助;
(二)已在县级红十字会获得救助的,不得就同一事由向州红十字会重复申请;不同事由再次申请的不受此限,但须如实说明此前救助情况;
(三)已获得县级救助但困难仍然特别重大、确需追加救助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出具初审意见并推荐,经州红十字会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州级追加救助与县级救助金额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对应档次上限。若县级救助金额已达到州本级对应档次上限的,不再追加救助。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州红十字会本级人道救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救助,具体标准如下:(一)因病致困救助
以家庭为单位,同一家庭所有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由家庭支付的费用累计达到以下标准的:| 家庭支付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累计 | 救助金额 |
| 8万元(含)至10万元 | 1000元/户 |
| 10万元(含)以上 | 2000元/户 |
(二)因灾致困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较,划分为以下档次:| 损失程度 | 量化参考标准 | 救助金额 |
| 家庭财产严重损失 | 直接经济损失达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或一般生活用房受损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 | 1000元/户 |
| 家庭财产重大损失 | 直接经济损失达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或唯一住房倒塌、严重损毁需重建 | 2000元/户 |
(三)爱心人士优待
红十字会员、红十字志愿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直系亲属、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等爱心人士,在同等困难条件下,红十字会应当优先救助。救助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等非财政资金的,可在对应档位救助金额基础上上浮50%,上浮后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专项资金的,不享受上浮待遇,按照一般救助标准执行。
(四)特殊困难一事一议
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一、二级重度残疾)、遭遇重大变故等特殊困难情形,救助金额确需超出上述标准的,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可一事一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第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持续性救助:
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特困人员,因长期医疗支出、康复护理等持续性负担导致生活困难的,经年度复核后可每年申请一次,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前款人员申请年度持续性救助的,须提供上一年度医疗支出或康复护理支出相关证明。
持续性救助的申请与审批,参照个人临时救助程序办理。单次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2000元(含)以上的,经执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各县级红十字会可参照以上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本地救助标准,报州红十字会备案。
第五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救助事项的受理范围,向对应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边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与救助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病申请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医保报销凭证等;
2.因灾申请的:灾害损失相关证明材料;
3.残疾、特困等身份的:相应的残疾证、特困人员证明等;
(三)申请人撰写的家庭困难情况说明文字材料;
(四)红十字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五条 州红十字会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赈济救护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应即时引导向对应县级红十字会申请或直接转办。
(二)业务审核。赈济救护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真实性核查,必要时实地走访,提出初步救助意见,报分管业务秘书长审定后送财务审核。
(三)财务审核。办公室(财务)应在收到业务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合规性审核。
(四)审批。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五)公示。拟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在州红十字会官方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应对救助对象姓名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码、详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敏感信息。
(六)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拨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全流程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博爱送万家”“圆梦助学”等集中性救助活动,应在启动实施前,将包含拟救助对象范围和人数、救助标准、预算总金额等内容的详细活动方案,按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具体程序按照经批准的活动方案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人道救助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道救助专项资金;
(二)社会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统筹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专项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人道救助金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
(一)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博爱送万家”“圆梦助学”等集中性救助和临时救助,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执行,当年安排使用完毕;
(二)社会捐赠资金:定向捐赠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统筹纳入人道救助金使用;
(三)上级下拨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人道救助金专项用于救助对象的救助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与人道救助无关的支出。救助物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建立人道救助档案管理制度,申请材料、审核记录、审批文件、发放凭证等资料完整归档,保存期不少于10年。第二十一条 人道救助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主动接受监事会、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救助金收支情况、救助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救助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骗取救助金的,予以追回并取消后续申请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定向捐赠救助项目、专项合作救助项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边州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